被处罚人赖盛国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赖盛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赖盛国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大队拟对下列1名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姓名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准驾车型 | 交通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地点 |
1 | 赖盛国 | 3506281963****4030 | 无证 | 2024-05-26 | 江滨路与元光路岔口 |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3000元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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