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房现东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房现东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房现东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房现东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我大队拟对下列1名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800元罚款行政处罚。
序号 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交通违法时间 交通违法地点
1 房现东 4206261976****4519 无 2024-04-02 胜利路与元光路岔口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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