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聂文军在2024年因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被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二0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芗公(交)行罚决字[2024]3506022404075310号
被处罚人聂文军: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10日00时02分,在漳华路与洋筠路岔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902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1005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对被处罚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对被处罚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被处罚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佰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指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