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22〕573号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公安局刑侦专业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13日
漳州市公安局刑侦专业人才库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公安部关于“市县主战”部署要求,确立刑侦部门“市级主侦、县级主办”职能定位,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刑侦专业人才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刑侦专业人才在侦办重特大案件、会诊疑难复杂案件、培训教育、调查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刑侦专业人才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侦专业人才是市、县两级公安刑事侦查员中刑事破案(含扫黑除恶、打击电诈、打击文物犯罪等)、案件审理、情报研判(含追逃、涉枪爆毒、涉诈赌等)、刑事技术(含电子物证、痕检、法医、警犬等)方面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民警。公安部、省厅特邀刑侦、刑技专家是市局刑侦专业人才库人选,不需重新聘用。
第三条 对刑侦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考核,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综合评价、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在聘用期间,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刑侦专业人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条 刑侦专业人才任期两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聘任。
第五条 刑侦专业人才由市局刑侦支队负责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聘任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 刑侦专业人才聘任工作采取“市局直选”和自下而上自愿、公开的“基层推选”两种方法。市局直选:根据近几年工作实绩与表现,市局刑侦支队直接从基层单位遴选人选;基层推选:由各县(区)公安机关自下而上推荐,市局刑侦支队审核拟定人选。市局直选及基层推选人选呈报市局领导批准后聘任,颁发证书,纳入市局刑侦专业人才库。聘任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身体健康,作风扎实,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侦查工作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对案情分析、案件研判、审讯办案、刑事技术等相应工作提供重大帮助和支撑。
(四)从事公安工作满三年以上,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业内公认的人员可破格推荐。
第三章 使用审批和实施
第七条 刑侦专业人才在受聘期间,应接受市局调派,所在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履职。
第八条 调派使用刑侦专业人才应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专业、高效、就近”原则进行。
第九条 使用刑侦专业人才的审批:
(一)属以下情形,需使用5人(含)以下且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由刑侦支队报经人事处同意、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通知至刑侦专业人才所在单位予以执行,并向人事处报备;需使用5人以上或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刑侦支队呈报人事处按组织人事程序审批。
1.参与指导全市范围内重特大或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大要案侦查工作的;
2.参与会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的;
3.参与研究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和措施的;
4.承担公安机关专业培训班的授课任务的;
5.承担培养刑侦专业人才后备队伍任务的;
6.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刑侦专业人才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和省级部门交办的重点任务,以及因阶段性专项工作或业务学习需要的,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通知》(漳委组[2022]17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调派使用刑侦专业人才的程序:
(一)需要调派刑侦专业人才执行任务时,由使用单位向刑侦支队提出书面申请(含调派的任务要求、使用目的、需要人数、起始时间等)。
(二)刑侦支队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照以上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派。
(三)使用单位应于刑侦专业人才到位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执行任务期间,客观翔实记载刑侦专业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任务结束后,填写《漳州市刑侦专业人才任务执行表》(以下简称《任务执行表》),按照“一次一人一表”要求,写明执行任务期间相关工作内容,如案情分析、案件性质、案侦方向等,在5个工作日内报刑侦支队。
(四)刑侦支队收到《任务执行表》后,应当根据任务要求、使用目的,验证刑侦专业人才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征求使用单位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对刑侦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在《任务执行表》中加以说明。因尚未破案等难以验证的,可待破案后补评,并于案件破获后及时向刑侦专业人才反馈侦办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结对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刑侦专业人才的“传帮带”作用,“一对一”开展结对帮扶,传承好做法、好经验、好传统,不断提升刑事打击破案专业化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研讨交流制度。刑侦支队定期组织召开刑侦专业人才研讨会,为总结经验和建言献策提供平台。
第十三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继续培养制度。通过选派深造、学习考察、业务交流、实战锻炼等形式,积极为刑侦专业人才的再学习、再提高创造条件。公安部、省厅组织相关刑侦业务培训的,优先推荐刑侦专业人才参加。
第十四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书面总结制度。每年底刑侦专业人才应当提交本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呈报市局刑侦支队。
第十五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工作档案制度。市局刑侦支队为刑侦专业人才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工作情况、分析意见、鉴定结果、考核评价等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考核运用制度。市局刑侦支队每年对刑侦专业人才进行一次单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专业人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或优先提拔。
第十七条 建立刑侦专业人才调整解聘制度。对因个人身体原因、工作调动、不服调派,以及执行任务中不认真履职、出现重大失误的刑侦专业人才,予以提前调整或解聘。
第五章 支撑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刑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政治、经济、生活上关心并保障刑侦专业人才开展工作,对作用发挥显著、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切实发挥刑侦专业人才在服务全局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九条 刑侦专业人才在执行任务期间的活动经费(包括食、宿、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刑侦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下文发之日起执行。